肝炎
肝炎是肝脏的炎性病变。是肝脏最常见的疾病。绝大多数源于肝炎病毒,少见原因为自然环境中存在的毒性因素以及临床用药、酗酒和误食毒蕈等引起的肝细胞损害。特别乙肝在我国广泛流行,人群感染率高,在某些地区感染率达到35%以上。据有关资料,肝炎检测阳性的患者已经达到1.89亿,而应就诊未就诊人数(携带者)将近4亿,是当前危害人民健康最严重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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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是任何原因引起的肝脏发炎。肝炎一般由病毒引起,特别是肝炎病毒,分为5种:甲、乙、丙、丁、戊。肝炎也可由不常见的其他病毒引起。如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黄热病和巨细胞病毒感染。引起肝炎的非病毒因素是酒精和药物。肝炎可以是急性的(病程少于6个月),或者慢性的。肝炎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行。
主要是由粪便到口的途径传播,是卫生条件差的结果。经水传播和食物传播流行很常见,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更为如此。食用污染的生牡蛎有时造成流行。散发病人通常是由病人接触引起,也很常见。绝大多数甲型肝炎不引起症状,不能被查见。
较比甲型肝炎病毒而言不易被传播,能被传播的方式是血液和血液制品,但由于在美国采用的预防措施得以保证安全的血液供应,乙肝的血液传播极为少见。乙肝传播常见于共用注射器的毒品使用者,在性伙伴中也常见,包括异性恋和男性同性恋。感染乙肝病毒的怀孕妇女可在出生时将乙肝病毒传染给婴儿。
进行肾透析的病人、癌症病房病人和接触血液制品的医务人员,接触乙肝病毒的危险最大。在封闭环境中(如监狱和精神病院)因紧密的个人接触,接触乙肝的危险也大。
乙型肝炎可以由携带病毒的健康者传播,昆虫叮咬是否传播乙肝病毒尚不明了,许多乙肝病人无确切的传染原因。在远东和部分非洲地区,乙型肝炎是许多慢性肝炎、肝硬化和肝癌的病因。
该病毒至少在血液传播引起的肝炎中(加上许多散发的急性肝炎病例)占80%的比例。在共同使用注射器和注射药物的人群中丙肝传染最常见。性传播少见。许多慢性肝炎、某些肝硬化和肝癌由丙肝引起。酒精性肝病的病人常伴有丙肝,但原因不明。这种疾病的合并发生比任一单发疾病对肝脏的损害更大。少部分健康人可携带丙肝病毒。
(1)目前,没有治疗肝炎的特效药。但对症服用一些药物,可减轻病儿的症状,促进肝功能的恢复。如果病儿有恶心、呕吐症状,可服用维生素B6,每日 3 次,每次 1—2 片。平时可眼用些保肝药、复合维生素 B、维生素 C、酵母片等。应该在医生指导下服用药物。
(2)如果得了急性黄疸性肝炎,应该住院治疗。
(3)对肝炎患儿的最好治疗,是做好护理。
(1)实行隔离。有条件的家庭,应让病儿单独住一同房子,由专人护理如无单独住屋的条件,也要把病儿和健康人分开住。要为病儿单独准备自己的用具,如碗筷、毛巾、牙具等。
(2)卧床休息、这对肝脏有很好保护作用。特别是肝炎患儿急性期,更应卧床休息。卧床休息,可使全身新陈代谢降低,减少身体的消耗,减轻肝脏的负担。同时,卧床休息的时候,肝脏的血流增多,利于肝脏的恢复。因此,大人应经常在病儿的身边,采取讲故事、小游戏等办法,能让孩子更好地卧床休息。
(3)饮食需有充足的蛋白质。蛋白质是肝细胞修复和再生的基本材料,要给病儿多吃些优质蛋白质食物,如牛奶、鸡蛋、瘦肉、鱼、大豆制品等。
(4)要多吃些含糖类食品。糖类能修补受损的肝细胞。要给病儿多进些含糖丰富的面、米主食。也可根据孩子的爱好吃些桔汁加葡萄糖、水果糖、果脯、果酱、煮水果等。
(5)多吃些对肝脏有益的含维生素丰富的食物。维生素 B、维生素 C 和维生素 A 等可促进受损的肝细胞再生、增强人体抗病能力等作用。含维生素B 丰富的食物有乳类、动物内脏、瘦肉、米、面、豆类和花生。含维生素 C丰富的食物有鲜枣、苹果、桔子、西红柿和新鲜蔬菜等。含维生素 A 丰富的食物有乳类、蛋黄、肝类、柿子、鱼肝油等。
总之,在病儿患肝炎的急性期,应保持充分的营养。但也不应食量过多,以减轻肝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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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一种世界性疾病。发展中国家发病率高,据统计,全世界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携带者)超过2.8亿,我国约占1.3亿。多数无症状,其中1/3出现肝损害的临床表现。目前我国有乙肝患者3000万。乙肝的特点为起病较缓,以亚临床型及慢性型较常见。
乙肝两对半是国内医院最常用的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乙型肝炎病毒免疫学标记一共3对,即表面抗原(HBsAg)和表面抗体(抗HBs或HBsAb)、e抗原(HBeAg)和e抗体(抗HBe或HBeAb)、核心抗原(HBcAg)和核心抗体(抗HBc或HBcAb)。乙肝两对半又称乙肝五项,其检查意义在于:检查是否感染乙肝及感染的具体情况,区分大三阳、小三阳。
乙肝两对半检查分为定性检查和定量检查,在定性检查和定量检查中,乙肝两对半正常值是不同的。
在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查中,检查结果通常用“+”或“-”号来表示,“+”号表示阳性,“-”号表示阴性。乙肝两对半正常值是“-”阴性,说明血清中检测不到这项乙肝病毒标志物。
在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查中,乙肝两对半正常值为①HBsAg:<0.5ng/ml(毫微克/毫升)②HBsAb:<=10MIU/ml③HBeAg<=0.5PEIU/ml④HBeAb:当HBeAb定量<=0.2PEIU/ml⑤HBcAb:<=0.9PEIU/ml。
乙型肝炎的传染源是急、慢性患者的病毒携带者。病毒存在于患者的血液及各种体液(汗、唾液、泪乳汁、羊水、阴道分泌物、精液等)中。急性患者自发病前2~3个月即开始具有传染性,并持续于整个急性期。HBsAg(+)的慢性患者和无症状携带者中凡伴有HBeAg(+),或抗-HbcIgM(+),或DNA聚合酶活性升高或血清中HBVDNA(+)者均具有传染性。
主要的传染途径包括:①输血及血制品以及使用污染的注射器或针刺等;②母婴垂直传播(主要通过分娩时吸入羊水,产道血液,哺乳及密切接触,通过胎盘感染者约5%);③生活上的密切接触;⑷性接触传播。此外,尚有经吸血昆虫(蚊,臭虫,虱等)叮咬传播的可能性。
一个乙肝孕妇,如不接受乙肝疫苗预防,则其宝宝在生后2年内感染上乙型肝炎的可能性为60%。其中“澳抗”阳性母亲,宝宝6个月时hbsag阳性率约40%左右;而hbsag及乙肝e抗原(hbeag)双阳性的母亲,宝宝被感染的危险更大,通常宝宝6个月时hbsag阳性率就高达90%-100%。而这些结果是任何一个母亲都不愿看到的。
首要要否定的是,并非所有乙肝女性都不能怀孕,她们也不愿成为真正的“绝代”佳人。由于乙肝患者在不同时期,病毒的繁殖或活性有所不同,因而处理办法不尽相同。作为一个渴望做妈妈的女性,你可以在妊娠前咨询医生,了解目前身体状况,根据自己乙肝的类型,时期作出明智的选择;
单纯“澳抗”阳性,可以怀孕,但同时从孕期7个月起(24周),每月注射1次乙肝免疫球蛋白,临产前至少要注射3次,这样降低母血中乙肝病毒的浓度,也可以减少胎儿在子宫内受到乙肝病毒感染的机会。
大三阳,需要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正规抗病毒治疗半年或一年,而后停半年,检查合格后再考虑怀孕,停药期间选择用具避孕。同样,从孕期7个月起(24周),也需要每月注射一次乙肝免疫球蛋白,至少3次,可减少传染率10%。
小三阳,也应从孕期7个月起(24周)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在中、晚期还要防止妊高症的发生,如发生妊高症状虽经治疗,病情仍继续加重者,则必须考虑终止妊娠。
目前我国已经把乙肝疫苗接种放在儿童预防接种范围内,从今年起实行免费接种。宝宝出生后24小时内医生对宝宝进行第一次乙肝疫苗接种,满月后再接种第二针,6个月时接种第三针。每次疫苗剂量均为30微克。宝宝注射疫苗后,通常需要3个月,才能产生相应的抗体。注射3年以后,每年定期复检乙肝表面抗体(抗-hbs)水平,如果发现已降至10国际单位/升以下时,就应及时予以再次接种。
如果妈咪体内只有乙肝表面抗原,没有抗体,宝宝出生后,应先打一针乙型肝炎高价免疫球蛋白,同时打一针疫苗。高价免疫球蛋白进入体内后,会立即发挥保护作用,使宝宝免于感染。高价免疫球蛋白半衰期为23天,一般6个月左右保护作用消失。此时妈咪可以给部分宝宝进行母乳喂养。
如果妈咪的体内存在乙肝病毒的抗体,抗体通过胎盘,可以发挥保护宝宝的作用,此类妈咪也可以进行母乳喂养,宝宝也不必打高价免疫球蛋白,但乙肝疫苗不可少。
对于急性肝炎、“大三阳”的妈咪,由于体内乙肝病毒复制活跃,有很强的传染性,因而不能对宝宝进行母乳喂养。
至于“小三阳”的妈咪,以前认为“小三阳”代表肝炎病情好转,乙肝病毒复制停止,没有传染性。但最新研究表明慢性乙肝肝炎病人出现由“大三阳”转向“小三阳”,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乙肝病毒复制完全停止,大多数只代表乙肝病毒复制减少。另外,少数“小三阳”病人存在乙肝病毒变异,其复制活跃,仍有传染性。因此,“小三阳”的妈妈最好也不要给妈妈进行母乳喂养。
关于宝宝的护理方面,乙肝新妈咪要注意个人卫生,喂奶前要洗手并清洁乳头,另外不要用嘴舔吸奶来尝温度,更不要口对口地宝宝喂食。
如遇肝炎急性传染期,则不宜哺乳,同时新生儿应与产妇隔离,避免接触传染,及时给宝宝接种乙肝疫苗和乙肝免疫球蛋白。
目前慢性乙肝的治疗尚是世界性难题,没有特效药可以根治,所以市场上一切宣传“治愈乙肝”、“大小三阳转阴”的药品、疗法都是彻头彻尾的骗子,要注意鉴别,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你的上当会助长欺骗的社会风气。 到正规的医院寻求专科医生诊治,制定适合你的治疗方案,并定期复查,及时调整治疗方案。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起居、乐观的心理状态是治疗的有利因素。
体检时取消乙肝两对半体检2009年8月2日据成都晚报报道,中国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但卫生部8月2日表态称这只代表专家观点。乙肝,只在中国是被夸大的恐惧,在国外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乙肝两对半的检测。仅仅在献血、捐献器官等活动中检测HBV,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常规检查中也不检测HBV。在国外某些国家,只检测有没有抗体,仅仅建议没有抗体的人员注射乙肝疫苗。常规检查中,检测肝功能比检测HBV更科学。在中国内地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HIV(艾滋)、HDV(丁肝)等检测,仅仅包含HBV检测,是对个人隐私与科学态度的双重不尊重。
2009年12月29日,卫生部新闻发言明确表示,计划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检查,同时,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权利。
乙肝两对半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都要求员工入职前做乙肝两对半项目的检查,检查结果直接影响该员工的就业问题。这种类似检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精神,涉嫌就业歧视。在中国体检,是用工单位直接将个人体检表从医院提走,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医院无权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体检表以及各种信息提供或透漏给他人或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医院的双重违法操作。国外在用工过程中,包括对艾滋的检查,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不会要求对HBV的检查。在日本,HBV携带者甚至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仅仅在中国,对HBV携带者,设置了苛刻的门槛。
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2010年1月20日
















